第四十一条 根据《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因工作需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查阅人事档案:
(一)政治审查、发展党员、党员教育、党员管理等;
(二)干部录用、聘用、考核、考察、任免、调配、职级晋升、教育培养、职称评聘、表彰奖励、工资待遇、公务员登记备案、退(离)休、社会保险、治丧等;
(三)人才引进、培养、评选、推送等;
(四)巡视、巡察,选人用人检查、违规选人用人问题查核,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调查取证、案件查办等;
(五)经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编史修志,撰写大事记、人物传记,举办展览、纪念活动等;
(六)干部日常管理中,熟悉了解干部,研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等;
(七)其他因工作需要利用的事项。
干部本人及其亲属办理公证、诉讼取证等有关干部个人合法权益保障的事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查阅档案。
第四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查(借)阅档案,须遵守以下规定:
1. 查(借)阅档案应当2人以上,一般均为中共党员。
2. 查(借)阅前,须填写《查(借)阅人事档案审批表》,查(借)阅人事档案须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经人事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阅档。
3. 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直系亲属的档案。
4. 档案一般不外借。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借用,应写明借阅理由,经人事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借出,借阅时间不得超过15天。对所借阅的档案要妥善保管,不得转交无关人员翻阅,用毕立即归还。
5. 查阅档案必须在阅档室进行,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材料;对确因工作需要,要从档案中复制取证的,必须经人事档案室同意才能办理;复制的材料要妥善保管,严防丢失。
6. 外单位来校查阅人事档案人员,需持有查阅单位组织或人事、公证处等开具的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或工作证,经批准后方可阅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