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大学干部人事档案归档范围(节选)

2019-04-10点击:4470

第五条 履历材料:在人事工作中形成的履历表、简历表、各类人员登记表等材料。

第六条自传材料: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第七条 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报告表等材料。

第八条 考察、考核、鉴定材料:考察材料;在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材料;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等考核材料;工作调动、转业等鉴定材料;后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等材料。

第九条  政审、审计和审核类材料:主要涉及干部个人的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材料,离任审计考核材料。主要有政治历史情况审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结果及说明,证明,干部基本信息审核认定、干部人事档案任前审核登记表,廉洁从业结论性评价等材料。

第十条 学历学位材料:高中毕业生登记表;中专毕业生登记表、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党校、军队院校报考登记表、入学考试各科成绩表、研究生推免生登记表、专家推荐表;学生(学员、学籍)登记表、学习成绩表、学位申请书、毕业生登记表、授予学位的材料。党校学历证明: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表等参加出国(境)学习和中外合作办学学习的有关材料: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授权单位出具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等。

第十一条 培训材料:为期两个月以上的学员培训(学习进修)登记表、考核登记表、结业登记(鉴定)表等材料。

第十二条 职业(任职)资格材料: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或职业(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

第十三条 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材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申(呈)报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等材料。

第十四条 反映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的通知;遴选博士生导师简况表;博士后工作期满登记表;被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评选为专业技术人才的材料;科研工作及个人表现评定材料、业务考核材料;创造发明、科研成果鉴定材料、著作、译著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目录。

第十五条 政审材料:上级批复、审查(复查、甄别)结论、调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情况说明材料;作为结论依据的调查证明、证据材料;复查结论(意见、决定)、调查报告、批复及有关的主要依据材料;撤销原审查结论的材料;各类政审表。

第十六条 更改(认定)姓名、民族、出生日期、国籍、入党入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材料;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及主要依据等证明材料、上级批复;计算连续工龄审批材料等。

第十七条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1. 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整党工作、党员重新登记工作中民主评议党员的组织意见,党员登记表,党支部不予登记或缓期登记的决定、上级组织意见;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组织审批意见及主要依据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材料;退党、自行脱党材料;恢复组织生活(党籍)的有关审批材料;

2.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申请书,团员登记表;

3. 加入或退出民主党派的材料。

第十八条表彰奖励材料: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予以表彰、嘉奖、记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审批(呈报)表、先进人物登记(推荐、审批)表、先进事迹材料;先进事迹登记表,通报表扬等以及在其他工作中形成的表彰材料。撤销奖励的有关材料等。

第十九条 涉纪涉法材料: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意见,上级批复,核实(调查、复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检查、交待及情况说明材料;解除(变更、撤销)处分的材料;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限制人身自由、没收违法所得、收缴非法财物、追缴违法所得等的行政处理决定等。

第二十条 招录聘用材料:录(聘)用审批(备案)表;选调生登记表及审批材料、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登记表;应征入伍登记表、招工审批表;取消录用、解聘材料。

第二十一条任免、调动、授衔、军人转业(复员)安置、退(离)休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及相应考察、表现情况材料;干部试用期满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干部调动鉴定、组织审定的表现情况材料、考察材料;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登记(推荐)表,授予(晋升)军(警)衔等级审批表;军人转业(复员)审批表、转业鉴定、定级定工资材料,退(离)休审批表等材料。

第二十二条 辞职、辞退、免职材料:自愿辞职、引咎辞职的个人申请、同意辞职决定等材料。责令辞职的决定、对责令辞职决定不服的申诉材料、复议决定;辞退决定材料;免职材料。

第二十三条 工资、待遇材料:新增人员工资审批表、转正定级审批表、各种工资变动(套改)表、登记表、提职晋级和奖励工资审批表、工资停发(恢复)通知单、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呈报表、解决待遇问题的审批材料等。

第二十四条档案审核材料: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和任前审核等工作中形成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出国(境)材料:因公出国(境)审批表、在国(境)外表现情况和鉴定等材料;外国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身份证等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形成的材料;委员当选通知或证明材料、委员简历、政绩材料等;代表登记表等。

第二十七条 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材料:录用体检表、反映严重慢性病、身体残疾的体检表;工伤致残诊断书、确定致残等级的材料。

第二十八条 办理丧事专门用于形成的有关材料:悼词、生平、讣告,非正常死亡之调查报告及遗书。

第二十九条 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审核工作材料、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单;干部人事档案有关情况说明等材料。

第三十条 个人诚信材料: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对干部有失诚信、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等行为形成的诚信记录材料,人民法院认定的被执行人失信信息、删除失信信息及删除原因等材料。

第三十一条 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材料:如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证)、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公务员申诉处理决定书(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复核决定)、再生育子女申请书审批表等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其他未尽内容和分类依据《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